市科协关于进一步做好正风肃纪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1-2-28 13:5:45 122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部署要求,不断深化市科协“重效率、勇担当、做表率”主题活动,根据市委关于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市科协正风肃纪工作,制定本规定(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并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市科协工作人员须按时上下班,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或早退(工作原因除外),因事、病请假的以请假审批单为依据,否则按旷工对待。
  2.工作期间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县级领导干部、各部室、单位负责人需向市科协办公室通报去向;各部室、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管理权限向其部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通报去向,否则按脱岗对待。因公出差,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报批、备案,办公室做好相关记录。
  3.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县级领导干部向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手续;部室、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需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部室负责人审批权限为半天,分管领导为1天,超过1天需经主要领导审批。1天以内的请假审批单由部室、单位留存备案;1天(含1天)以上的请假审批单,离开岗位前须交由科协组织部备案;因病请假时须将医院诊断证明附在请假审批单后交由科协组织部备案,因病住院销假时需将住院单交科协组织部备案;年休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请销假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县级领导干部,各部室、单位负责人请假获准后需及时通报办公室,便于协调安排工作。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为方便应急公务联系,须保持通讯畅通。
  5.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不按要求请销假,未到岗半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请假范围包括:事假、病假(应有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
  6.上班时间,工作人员须坚守本职岗位。不准随意离岗、串岗、干私活;不准炒股、聊天、打牌、玩游戏、听音乐、看小说、网购等;不准观看与工作、学习无关的影视节目;不准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工作时间严禁饮酒。
  8.严格执行出(国)境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职工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县级在职领导干部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进行管理;县级退(离)休领导干部、科及科以下人员的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按规定交由科协组织部登记保管。在管理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科协组织部领取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回(国)境后两天内向批准领导报告,到科协组织部备案,并将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交回。
  9.根据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0.由市科协机关党委牵头,成立由机关党委书记任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办公室、组织部负责同志为成员、机关及中心、科技馆支部纪检委员参与的风纪建设督查组。强化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违规信息通报平台,规范处理程序;对上下班情况和在岗、工作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记录在案,每月抽查不少于3次。
  11.一个月内个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累计3次以下的给予批评提醒,3次(含3次)以上或被省、市执纪部门通报批评1次(含1次)以上的,科协党组责成分管领导约谈本人及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年内3次(含3次)以上谈话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进行职务、职级等组织处理,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12.对于影响到单位年终考核等次、文明单位创建等荣誉称号的违规违纪行为,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推荐授予个人其他荣誉称号,年终文明奖视情节轻重,经科协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减少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和免发三个档次的处理。
  13.市科协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